江西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更新时间:2025/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及学校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赣教助字[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调整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具体按当年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设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申报  

在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前,提前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本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四条 初评

(一)提交申请

根据相应的评审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将申请材料、班级推荐意见和班主任推荐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审批流程

各学院将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推荐意见、学院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在此基础上,再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

第五条 公示

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报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后的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发放

学校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的要求,一次性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评审细则

第九条 评审对象

全校范围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十条 评审名额及资助标准

(一)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位居班级或专业前列(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成绩排名须在前40%,或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4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院审查并出具加盖学院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注:1.以江西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级及以上(含省级)期刊正式发表学术研究论文者(排名第一);

2.以江西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者(排名前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列入);

3.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等竞赛,省级等及以上奖项获奖者(协会类性质奖项不列入);

4.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且结题者,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且已结题者(排名前三);

5.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者(排名前三);

6.获市级及以上政府单位颁发的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荣誉或奖项的。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评审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受奖励学生限制

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在接受奖励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同时不纳入以后的任何评选范围,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德育积分低于80分的;使用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消费品的;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学生资助中心。

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


学院名称:              专业:姓名:    班级:   班主任: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得分

加分项目

学习成绩

50分)

学习成绩分=优秀率*50
优秀率=上学年必修课程成绩80分以上的科目数/必修课程总科目数;

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10分:1、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10分;平时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极少有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请假,考试成绩不及格5分。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50分)。



1、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导致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10分 );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5分)。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无法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5分)

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30分)

1、家庭成员 5: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5分;父或母一方去世4分;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 3分;父母务农,收入仅供自用2分;父母下岗未再就业2分;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1分;父母双方打工1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5分)。


2、家庭收入10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   4分(国家贫困线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48002.5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7200元  1.5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  1.5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  0.5分(月收入700-800元)


3、家庭支出10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5分;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3分;弟、妹中有上高中2


4、学生生源5分:

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3分;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2分;一般农村地区1分;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5分。


节俭程度

5分)

1、个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最基本饮食、衣着3

2、个人支出除基本生活费用外,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2

(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创新能力

10分)

根据:(1)科研与实践成果5;(2)学习与竞赛成果3;(3)特长与技能证书2


5分)

1、诚实守信(3分):无能力缴纳学费的,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拖欠学费2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办理贷款,但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按承诺时间缴清学费1分;

2、积极上进(2分):思想追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与班级活动,乐意为学校、院系与班级奉献。


加、减分情况

加分


减分


加减分综合得分


合计


注:个人得分项目须附上原件证书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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