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江西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工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七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江西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协调工作,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设主任一人。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年度进行调整,每年年初由各用人单位向中心申报年度所需岗位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二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类型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其中,劳务型主要有:学生宿舍卫生、教学楼卫生、校园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办公室助理、信息员、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员等。
第十二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则及条 件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困难学生,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非困难学生方可上岗(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播音员、广播台机务等);
2.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守合同、讲信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学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上学年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1.中心公布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应聘学生到中心报名,领取由中心加盖印章后的“勤工助学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持“报名表”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3.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报名表”上签章并汇总“上岗名单表”,学生将签章后的“报名表”和“上岗名单表”交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后,中心通知其上岗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份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1.工作时间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2.工作考核标准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优、良、中、差等级。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和临时用工酬金标准如下表所示:
岗位名称 | 工作性质 | 工作时间 | 酬金标准(元)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助理型 | 岗位用工 | 1小时 | 8 | 7 | 6 | 5 |
劳务型 | 岗位用工 | 1小时 | 10 | 9 | 8 | 7 |
临时用工 | 临时用工 | 1小时 | 10 | 9 | 8 | 7 |
2.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程序
(1)每月25日,各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交至中心。
(2)中心对所交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酬金发放表交财务处,再由银行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2.中心根据每月各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合理使用劳务酬金,对勤工助学经费严格管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中心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如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录用学生、中心签定用工协议。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一学期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江西工程学院〔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