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外宿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04/12

1学生每天晚上1030分之前要进公寓就寝,接受管理员的查房点名,晚上1030分至12点回来的学生,必须到宿管员值班室登记,按晚归进行处理,超过12点回公寓的学生,一律按外宿处理。

2因事请假外宿,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请假条,根据请假时长经院、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分院公章方可有效,班主任无权批准学生外宿。

3请假学生在离开公寓前必须将外宿请假条原件交公寓管理员登记,因疏忽大意未将假条、证明交至管理员处的一律视为无故外宿,事后补交证明或假条一律无效,特殊原因未及时请假的相关院领导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备。

4二级学院收到学生外宿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学生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如发现有误,请在三日之内到公寓管理中心更正,过期一律不予更正。

5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对擅自乱搬乱住者,按外宿处理。查房点名时学生不配合管理员工作,拒绝开门者全寝室的学生一律按外宿处理。

6学生入住公寓时,一律要在《公寓学生花名册》上注册,凡未注册或者虚报姓名、班级、专业、学号等信息的,一律按恶意外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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