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初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校、院、班各级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支部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各学院院长为本学院认定小组“一把手”对本学院认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部门应协同合作,各司其职,对未能履行本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条 例进行问责。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以下8类对象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残、父母均无劳动能力、父母(或一方)患重病或亡故的学生;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父母独自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残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须持相关证件认定);
2.家处贫困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或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学生;
3.家庭有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
4.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不是用在学习方面者;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经常外出旅游者;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者;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9.在校期间违犯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10.参与网上赌博及不理性消费网上借贷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每年新生录取时间向学生寄送《江西工程学院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来校后,每学年9月,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学生申请。
在校学生如实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江西工程学院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其中第八条 中所述认定对象中的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三)班级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级别。辅导员、班主任可采取与学生家长电话确认、核查佐证材料、个别访谈、量化评估等方式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如实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年贫困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登记表》,将评议认定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底),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民主评议时,不得让学生登台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班主任及评议小组人员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好平时记录工作,涉及学生隐私时班主任、辅导员应单独向学生了解情况,再作认定。
(四)学院审核与公示。
各学院召开本院认定工作组会议,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困难档次在本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底),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及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困难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建档备案。
(1)经审批后,学生资助中心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2)各学院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按班级将学生的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公示材料和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审核、公示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统一建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既不伤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又不遗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积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感恩意识、自立自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家庭和个人目前存在的困难,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被举报的学生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向所在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
第十五条 学校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如发生失责情况较为严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举报电话:纪委监审处0790-6337668;学工处0790-6335819。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江西工程学院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江西工程学院年贫困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登记表》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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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4.孤儿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残疾证号:; 7.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是□否;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附件2:
江西工程学院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名称:院系名称: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学号 | | 政治面貌 | | ||||||
是否为建档立卡户家庭 | □是□否 | ||||||||||
班级名称 | | 所学专业 | |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入学年月 | | 在校联系电话 |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院系(公章) 年月日 |
附件3:
江西工程学院年贫困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登记表
学院名称 | | 专业班级 | | 班主任 | | ||||||||||||||||||||||||||||||||||||||||||||||||||||||||||||||||
班级人数 | | 最终建档人数 | | 填表人 | | ||||||||||||||||||||||||||||||||||||||||||||||||||||||||||||||||
班级民主评议情况 | 年月日,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全体成员在,对本班申请贫困生建档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被评议的人数为人。经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结果如下:
注:1、表格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手写,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否则无效; 2、如申请建档学生存在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 件,请在相应备注栏内注明; 3、表格写不下,可以按照表格形式制作附页,粘贴于登记表的反面,并简要说明。 | ||||||||||||||||||||||||||||||||||||||||||||||||||||||||||||||||||||
本次考评小组人数为人,经过民主评议,评议出特困生人,贫困生人。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 |||||||||||||||||||||||||||||||||||||||||||||||||||||||||||||||||||||
辅导员意见 | 经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通过,并于月日—月日,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天无异议,现同意报资助中心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审查! 班主任(签名):年月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