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决定将违反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视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理。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生。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管控结束止。
三、有以下行为者,视为“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进出扫码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按规定申报,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健康打卡制度,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伪造“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校园进出审批表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离开学校但在新余市范围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管控期间利用翻墙等不正当手段出入校园,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离开新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管控期间私自串访寝室,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宿管人员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态度蛮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不服从学校或属地管理,拒绝、逃避集中观察、隔离等防治措施,在观察期间擅自越过隔离区域的等一系列违反隔离工作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如出现发热现象,同时伴有咳嗽、乏力、鼻塞、流鼻涕、头痛、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的同学,故意隐瞒症状,不向辅导员(班主任)、相关部门汇报,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或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或其他利用网络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纪处分程序参照《江西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复核和申诉。
五、此补充规定自公布起生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