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行为准则》、《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见义勇为者;
(五)认识自己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六)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三)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煽动、组织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严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违者并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构成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者的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赌资数额较小,或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受过处分又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品行不端者的处分:
(一)有品行不端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男女违规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或参与非法买卖、拆装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盗用、伪造、涂改他人证件、制造假发票、假单据、假公章等,冒领钱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一方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除上交凶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踢坏门窗、打破玻璃或损坏桌椅、破坏水电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和通讯设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亮化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公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章用电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私自拆、拉电源,拆修配电设施及违章使用电器者,除按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因违章用电及违章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引起火灾、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此条决定直接由教务处或考试中心根据情况报送材料,下发学校行政文)。
(一)偷看、夹带、传递试卷答案、考试答案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替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四)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学校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撕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
(三)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四)造谣、陷害他人者;
(五)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者或擅自外宿者;
(六)擅自在学校宿舍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在宿舍上网、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九)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校宿舍其他管理规定者;
(十)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十一)个人或组织同学到不安全的江、河、湖、海等不安全区域游泳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穿拖鞋或吸烟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主动参与传销活动或介绍他人参与传销 ,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受骗陷入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受骗陷入传销且不听劝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传销被处以公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私贮货物(商品)并贩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与非法经商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发布恐吓言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电子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学校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或保卫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收集并保留有关证据。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违纪,有关学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报送。
各学院应当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5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工处。
学生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查处的,保卫处应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送至有关学院,有关学院提出意见后报学工处。由教务处处理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事件由教务处提出调查材料并送至相关学院,有关学院提出意见后报学工处。
学院报学工处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必须有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学院或保卫部门事实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上必须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
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根据。
学院召开办公会议或学生工作小组会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学院行政文书报告并加盖行政章后报学工处。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院将处分材料报学工处,由学工处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讨论提出建议和报告,将材料报学工处,由学工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告知和校内申诉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发文之前由学工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给予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备案,并由学院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送交等方式。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三)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迟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对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六)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江西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七)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份送至相关学院,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文档。
第三十七条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应公布全校周知,记过以下处分应在相关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八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校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处分设置为6个月处分期限,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设置为8个月处分期限,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设置为10个月处分期限,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设置为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到期后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班委会意见;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全体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未查处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或条例自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西工程学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