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 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全体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保卫处、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申诉记录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听证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诉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
江西工程学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