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工程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党或团员证、户口迁移证、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分院或学工处提出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工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报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因参军入伍、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在新生报到时间一周内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视其服兵役时间和疾病治疗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并携带好保留入学资格存根,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会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学校相关规定;
(三)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新余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向学校教务处提供医院诊断材料,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经新余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确定病情痊愈,可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如还需要修养可以再一次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延长一年。延长一年后经新余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病情仍未治愈,且仍不适合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教务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学校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已经建立起了以奖助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录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重修或补考,具体见《江西工程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体育与健康课为公共必修课。体育与健康课程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素质及该课程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该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严格执行。
(一)学生修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的考试课程累计不超过三门(含三门)者,准予升级;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考试课程累计超过三门者,给予留级。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考试课程累计不小于三门者给予降级或跟班试读。
(二)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留(降)级,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办理留(降)级手续,延长学生学习时间。
(三)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在校内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向教务处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合格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江西工程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办法》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已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有健全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其中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以参照执行):
(一)各门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含重修)不论及格与否,均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补考,也可放弃。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后取得学分,但记入成绩档案时要注明“补及”字样;
(三)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四)各专业毕业生应取得的学分,按照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并保留三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同意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可事先向所在二级分院请假,经所在二级分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请假。无故缺席的,由所在二级分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二级分院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学生入学时签订校园诚信承诺书,内容涵盖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经济诚信、就业诚信等方面,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加入诚信考核内容,将诚信档案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依据,以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考核内容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涉及学术造假的,取消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和荣誉,并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江西工程学院新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所规定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入学的第二个学期2月中旬提出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批准,经教务处初审通过且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向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国家、省市文件规定不能互转的专业;
(二)非艺术类和艺术类专业间不能跨类转专业;
(三)通过降分补录者不能申请转入补录专业以外的专业;
(四)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
(五)专科(高职)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本科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已有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要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会出具证明,由江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同批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录取的考生(含保送生,单独招生考试生、五年一贯制、专升本、三二分段制等);
(六)学生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受到予以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江西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江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江西省内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需一式五份),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由转出校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出校提交江西省教育厅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生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二)跨省转学。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在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跨省转学,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同上。
(三)教务处将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的1月和7月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高职)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允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听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材等材料),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批准,送学工处、财务处备案。学生休学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二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二级学院须与学生联系,如有特殊原因者,可延长休学时间一年。如确无特殊原因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的,由学生本人提交休学申请和创业计划书,经所在学院评估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最多可保留学籍八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学籍必须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存档,在校生必须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存档。学生退役后必须在两年内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插班学习,如退役后两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放弃学籍处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将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或学期开学前)应当向所在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后,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休学期间行为表现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伤残严重,经治疗学习生活仍不能自理)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旷课两周且未能与学校取得联系者;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非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教务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并根据学生学习年限及成绩,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同时学校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在其退学文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六十日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收到退学文件后,应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等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政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因各种疾病退学的学生(包括意外伤残),由学校与家长或抚养人联系,安全护送学生回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址。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毕(结)业。
(六)学生对退学申请有异议的,可在退学文件下达一周内向学工处或者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学工处或教务处必须在收到申请一周内对学生退学情况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当年的七月份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教务处在发放毕业证书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
(一)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重修考核或补考、清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以上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期的。
第三十四条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具体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重修或者补考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在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由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不合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修满学分、重修成绩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四)对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修读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同时学校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信息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者,可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可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属于教育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江西工程学院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周末与节假日,学生自行组织到校外活动应当按学校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对未按程序报批的活动,学生擅自外出,一切责任由组织者和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江西工程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江西工程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江西工程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并将奖励材料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于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于如下纪律处分之一: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包括擅自张贴大字报、未经许可集会游行、参加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出版物等;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替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持械伤人、酗酒滋事、非法经商不听劝阻;
(十)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物资设备损失。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江西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于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失效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给于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学工处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三)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六十一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由异议的,若要继续到校学习需经学院考核及部门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处分设置为6个月处分期限,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设置为8个月处分期限,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设置为10个月处分期限,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设置为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迟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江西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西工程学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