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养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由学校统一招收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江西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征得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从自筹学生资助经费中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学工处(就业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教学院、科技处、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八条 成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主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和学工处(就业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主持中心工作,审定中心的经费收支及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学生的需要,考虑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学生事务助理、行政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等以学校公共服务为主,以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9月份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交本学年岗位设置申请,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四)各单位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以参加24个小时为宜,不低于12个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个固定岗位最多招聘2名学生(如招1人,每月工时不低于32小时、不超过40小时;如招2人,每人每月工时不低于16小时、不超过2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等。用工单位在岗位设置时,不得将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学生组织、社团或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向全校公开发布或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发布招聘通知,通知中应标明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技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校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考虑安排其他同学参加。同一学生同一学期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十四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聘用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签署聘用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审核聘用学生填写岗位申请信息。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各单位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以用工小时计酬,可适当向上浮动。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为350-600元/月。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元/月;项目型岗位按实际工作量考核计酬,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月。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过程中,由各设岗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并核算酬金。同时,按月据实报送《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经设岗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次月月底前资产与财务部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的中行账户。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设岗单位负责人为勤工助学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人。应指定专人担任聘用学生的指导老师,用人单位配合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做好上岗学生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技术指导,并与学生签订《江西工程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报送聘用学生上岗后的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名义套用、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三)各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凡应聘学期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确保学生温书迎考。
(五)如因特殊情况,勤工助学岗位需要变动的,设岗单位须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未经协商擅自新增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予以取消。
(六)聘用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设岗单位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聘用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设岗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聘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聘用学生工作不到位或未按照设岗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岗位任务者,可以适当扣发聘用学生当月劳动报酬;学生参与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工作满一学年后,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勤工助学证明,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领取《江西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实践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